江苏省航海学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1-14浏览次数:814

 

江苏省航海学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省航海领域(包括:交通、海军、海洋、渔业)科技进步,加快航海事业的发展和繁荣,突出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提高航海科学研究服务江苏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水平,出精品,出人才,形成科研成果产出和转化的良性循环,进一步使我省航海科学研究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航海学会科研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由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江苏省航海学会科研基金资助的研究课题,包括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指导课题。课题应紧密联系增强江苏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促进应用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方面,结合交通行业的发展重点,围绕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通信导航、港口工程、航道技术、海事管理、航运管理等领域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突出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研究时间一般为1-2年。
第四条  江苏省航海学会科研项目申报工作每两年举行一次。凡从事航海科学研究及相关工作的各工委会、专委会,各团体会员单位和个人,均可根据申报条件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按照申报表的提示和要求,认真填写《江苏省航海学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在申请截止日期前将《申请书》寄送江苏省航海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迟于截止日期的《申请书》一律失去评审资格。
    项目申请者一般应是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人员,一个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承担本学会课题尚未结题的研究人员不再进入申请之列。已经获得有关部门或单位资助的课题,不得重复申报。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并能在该项目中担当实质性角色。
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或科研部门负责人须对《申请书》进行认真审核,对项目申请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签署明确意见,并对申请人的学术道德作出基本评价。申报课题获准立项后,申报单位的科研部门应加强对课题研究的跟踪管理。
第五条  课题的评审标准:
    1、为航海领域决策和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法,对江苏航海科技事业发展有较大的实际意义;
    2、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学科、学会或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3、论证充分、方案可行、经费预算合理,承担者有按计划完成任务的科研能力和政治素质。
第六条  课题立项采取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指导课题等形式。课题的资助,将根据课题的实际价值与难易程度,采取全额资助、部分资助与自筹经费等形式。项目依托单位按不低于1:1的经费予以配套。凡是立项资助课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自筹经费课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基金资助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提倡平等竞争、择优立项。资助课题《申请书》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由江苏省航海学会批准发布。由课题负责人与学会签订《江苏省航海学会科学研究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第八条  资助经费采取“分期拨款”的形式,即立项审批后划拨50%的经费进行项目研究,课题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划拨剩下的50%。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单独立账,妥善保管各种单据,接受学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课题负责人要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
第九条   本课题的经费资助主要用作课题研发经费,不可用作硬件设备购置。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报刊、书籍、档案等文献资料的查询、复印、打印、数据处理等必要费用;(2)完成课题所必须举行的小型会议费、专家咨询费;(3)为完成研究课题所必须的用于调查研究的差旅费、数据采集费、问卷调查费;(4)支付有重要学术和应用价值而又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补贴费;(5)课题组成员的劳务费。
第十条  凡接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其项目应严格按照《合同书》的内容进行,不得随意增加、删减或改变研究内容,不得随意转让。确需修改或中止研究的应征得江苏省航海学会批准。课题研究者必须严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对于不按课题《合同书》计划进行,不按时完成规定任务,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学会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资助、撤销资助和不再受理课题申请等处理措施。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学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江苏省航海学会学术课题研究项目研究期限为两年,不得延期,逾期自行中止。
第十二条  成果验收要求:所有课题结项均应采取专家评审方式进行。由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汇总申报材料,分类组织评审,采取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由5人以上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专家主要由江苏省航海学会确定,评审通过才能结项。专家评审费用由学会单列。
    课题评审结项的基本条件:(1)科研成果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被有关职能部门采纳,产生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江苏航海》发表;(2)课题研究工作报告;(3)课题研究报告;(4)其他成果证明材料。
    受基金资助的课题成果,公开发表时必须注明“此课题为江苏省航海学会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等字样。课题验收时上交研究成果一式5份和500字左右内容提要1份,并填报《江苏省航海学会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报告书》一式三份。
第十三条  创新性强、研究手段先进、社会效益显著的申报课题将以航海学会名义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科研计划项目。对应用于航海领域现代化建设的优秀成果将优先推荐申报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江苏省航海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