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合同 专用章管理办法(试行)(苏海院〔2024〕26号)

发布者:kj发布时间:2024-07-03浏览次数:64

关于印发《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合同

专用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试行)》经2024年第六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2024527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学校签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流程,规范科技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2024修订)》(苏海院〔2024〕20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合同专用章是学校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专门用章,仅限学校签订横向科研项目使用。

第二章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授权科技产业处依规保管和使用科技合同专用章。科技产业处对科技合同专用章实行专人保管,实时记录用章情况。

第四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对科技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科技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三章用章流程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在学校网站融合门户的应用中心进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登记及科技合同专用章用章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对横向科研项目合同进行初审;

(三)科技产业处对横向科研项目合同进行审核与盖章,申请人在《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合同用印登记表》登记。未使用学校合同示范文本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学校合同示范文本的科技合同的需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盖章。

第六条 科技产业处指定专人作为印章管理人员。印章管理人员在用印前需仔细核对审批程序、用印材料、成文日期、用印份数,坚持用印有据、材料与事实相符。

第七条 加盖印章要求端正、清晰,盖骑缝章;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材料落款应填写日期,用印之日一般应为落款之日。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用印:

(一)不属于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

(二)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三)缺少主要条款或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损害学院权益的;

(五)涉及个人的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问题的;

(六)其他经审查认为不宜订立的。

第九条 严禁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印章。

第十条 印章的登记和保管:

(一)印章管理人员负责使用、保管印章并建立相应的用印登记簿,应当对用印日期、流程编号、用印事由、批准人和经办人、呈送单位等进行详细登记,登记簿至少保留3年。

(二)印章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用印规章制度,认真做好用印登记并负责整理保存用印登记簿。

(三)印章管理人员因故暂离岗位时,印章原则上交由部门领导保管。印章管理人员要与代管人员做好交接工作,登记印章管理的起止日期,并签字确认。

(四)印章存放应当安全可靠,不得带离办公地点。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用印的,应事先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随行监印,使用后及时放回存放地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科技合同专用章发生遗失、损毁、被盗等情况时,应即时向学校汇报,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公告作废。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