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经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该法实施26年来首次“大修”。舆论关注的“普职分流”也获回应。在最终的法律文本中,相关内容描述为: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关于职业教育的讨论,首先需要明晰所置身的大背景。当前,我国各级各类教育已基本实现普及,数据显示,2021年高中阶段的毛入学率超过90%,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7.8%。结合新的教育发展形势,对职业教育发展进行新的顶层设计是因时因势之选。
过去一段时间,初中毕业后“普职分流”造成事实上的普职分层,若继续按分流模式发展职业教育,将很难消除公众的教育焦虑。由“协调”取代“分流”,并不是一些观点所认为的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弱化中职,而是要按类型教育的新定位,以普职融通的新思维,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和社会地位。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再次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虽然之前国家层面的相关文件也有类似提法,但这是该提法首次得到法律层面的固定。自此,职业教育彻底由之前的“层次教育”转变为“类型教育”。在“层次教育”定位下,中职低于普高、高职低于本科,这决定了不管怎么发展,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和认同度都难以得到提高。而只有按类型教育的定位发展职业教育,才能让其获得与普通教育平等的地位和空间。作为类型教育的职业教育,不仅有中职层次、高职层次,还有本科、硕士层次以及博士层次。
落实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遵照发展类型教育的思路,当推进普职融合。即以类型教育与普职融通的方式,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和地位,实现普职协调发展。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情况、人才需求情况自主确定职教规模,同时要结合高中发展形势,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推进高中多样化办学。
此外,还当完善职教高考制度,推进学术人才与技能人才平等发展。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规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按照这一规定,部分普通高校也将通过职教高考招生,这是建设职业教育类型教育的重大突破。
对于高等学校来说,是否举办职业教育,不是按学校身份而定的,综合性大学中培养技能人才的专业,进行的其实就是职业教育,这些专业完全可以通过职教高考招生。如果职教高考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知将大为改观。综合高中的技职课程,也将会吸引更多学生选择。
高等教育普及化时代,如何扭转“唯学历”“唯名校”用人导向,也是此次职业教育法修法所关注的问题。职业教育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
照此,用人单位应当清理不科学、不合理的招聘要求,坚决纠正招聘用人中的学历歧视。这些规定的落实落地,也将有力抑制发展职业教育类型教育中可能出现的学历导向与升学导向。也即,学生选择职业院校、职业教育为追逐更高文凭而非习得技能;职业院校以升学导向办学,偏离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定位。以上两种倾向均不利于提高职业教育的地位和质量。
落实新职业教育法,是强化职业教育的有力支撑。也只有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和地位,给受教育者更多元的成才选择,才能形成良好的教育发展生态,疏解社会教育焦虑。
(作者:熊丙奇,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
(信息来源: 《光明日报》2022年04月28日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