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1-14浏览次数:713

 

江苏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工作精神,落实省有关职业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政策要求,引导广大职业院校教师进一步加强教学研究和专业实践,提升职业素养,促进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结合我省职业教育教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特设立江苏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面向高等职业教育(含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领域,以促进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为核心,以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要内容开展应用性研究。

第三条 设立江苏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职业教育研究机构的领导、专家组成,负责对江苏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编制课题指南、组织评审立项、实施日常管理、鉴定课题成果、开展成果评奖等工作,由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课程教材研究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课题设置与申报组织

第四条 江苏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按专业开发、公共基础课程教学、专业技能课程教学、职业培训和综合等五类,分别设立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选题范围主要包括中、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课程开发、教学方法与模式、资源建设、教学质量评价、教学保障以及职业培训的项目开发、培训模式、学习方式、培训手段与方法等。

第五条 课题申报组织工作每两年一次,主要面向全省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院(校)长、教师,以及专兼职教研人员,通常在第一年的第二季度向全省发布申报通知和课题指南。每次课题申报的受理期限为申报通知发布后的两个月。

第六条 课题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课题申请人原则上为我省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及有关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在职人员。

2.课题申请人均要求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中,重点课题申请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否则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课题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已承担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而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第七条 课题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报评审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材料,并送所在院校(单位)审核。课题申请人所在院校(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及相关通知要求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为立项课题提供必要的经费、设施设备、信息资料等研究保障条件。

第八条 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包括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在规定日期内将课题申请材料送交所在地级市的职业教育研究机构,由其签署意见后集中报送至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课程教材研究中心。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课题申请材料可由其课题管理部门直接报送至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课程教材研究中心。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课程教材研究中心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课题申请材料。

第九条 江苏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的研究周期为两年,重点课题如确有需要可申请延期至三年。所有课题逾期不结题者,按撤项处理。

第三章  评审立项与日常管理

第十条 课题申报的评审工作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其程序为资格审查、匿名初评、会议评审、审核批准。凡申请课题的参与人员不参加当次课题评审工作。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查询或透露应当保密的信息;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任何评审情况。

第十一条 立项课题的名单经审定并公布后,课题申请人即为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课题实施方案,在两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送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课程教材研究中心和地级市职业教育研究机构。立项课题的研究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资助。

第十二条 课题实行分级管理。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课程教材研究中心对课题进行全面管理,指导地级市职业教育研究机构和有关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课题管理部门的相关过程管理工作。地级市职业教育研究机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课题管理部门负责所属范围内相关课题的日常管理,督促课题按要求如期完成研究任务,监督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出及时处理和汇报。

第十三条 对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等不能继续研究的课题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课题,负责人所在院校(单位)应及时通知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课程教材研究中心,由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课程教材研究中心作出撤销或中止的决定。负责人所在院校(单位)应根据决定内容及时停止拨款或追缴已拨经费,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课程教材研究中心对与此相关的问题不负责任。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四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四章  成果要求与鉴定结题

第十四条 课题成果不仅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而且应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能对推进我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发挥切实作用。成果形式包括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以及课程教学产品和相关制度文件等。课题成果在发表、出版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名称、立项单位、立项类别及课题批准号等信息。

第十五条 课题的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由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课程教材研究中心予以验收结题并颁发结题证书。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课程教材研究中心负责对重点课题和部分一般课题的最终成果进行鉴定、验收;同时委托地级市职业教育研究机构、有关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课题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在地区和单位有关人员承担的一般课题开展最终成果的鉴定、验收工作。受委托机构须将鉴定结果及相关情况报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课程教材研究中心。

第十六条 成果鉴定要求:

1.课题成果鉴定原则上采取同行专家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的方式。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7人,具体人数视情况而定。

2.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江苏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各5份。

3.课题鉴定专家应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和评定等级,并由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课程教材研究中心或相关委托管理机构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课程教材研究中心及相关委托管理机构、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和课题组,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促进成果共享,充分发挥其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和促进职业院校教师专业发展中的作用。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课程教材研究中心有权对课题成果在网络教学资源建设中进行使用,课题组人员拥有其成果的署名权。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行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课程教材研究中心。